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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建筑物质量问题缘何未追究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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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计红梅
 
在“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要求调查与问责灾区内建筑物质量的呼声曾经一浪高过一浪:为什么同在一个震区,有的学校建筑经受住了地震的考验安然无恙,有的学校的教学楼却一栋栋整体垮塌?为什么在倒塌房屋的水泥预制板断口处找不到一根钢筋……
 
然而,最终,这些质疑却没有得到满意的解答,不了了之。
 
11月11日,在由中国工程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工程管理论坛·2009”上,曾经多次深入四川地震灾区的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教授丁烈云,对建筑物质量追究缘何偃旗息鼓给出了他的答案。
 
房屋损毁倒塌致使伤亡巨大
 
“汶川地震伤亡巨大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大量房屋损毁倒塌。”丁烈云说。
 
据介绍,此次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人民币。其中,学校、医院和其他非住宅用房损失占20.4%,民房和城市居民住房损失占27.4%,共计占了全部损失的将近一半。
 
丁烈云表示,全部倒塌损毁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住房面积分别为1887.9万平方米和10709.6万平方米。在全部总量中,城市住房占20%,而农村住房占80%。
 
据透露,此次地震灾区主要分布在四川、甘肃和陕西三个省份。其中四川损失最严重,农村347.6万户农房损毁,其中需重建永久性住房126.3万户,需维修加固的农房221.3万户。而城镇160.77万套住房损毁,需重建25.91万套,需维修加固受损住房134.86万套。“与城市的住房质量相比,农村的房屋质量明显要差很多。”丁烈云说。
 
追究问题损害现有共同体利益
 
“灾后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丁烈云认为。
 
第一个问题是,离震中较远的一些低烈度区域也出现了建筑物严重损坏甚至倒塌现象,这些建筑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第二,灾民对已经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的、但仍处于按揭中的商品房是否需要继续向银行还贷?
 
第三,在地震中房屋遭受损坏,但购买了保险的住户,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震后损失赔偿?
 
第四个问题是,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如何安排资金开展灾后重建?
 
丁烈云表示,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建设部也曾组织专家开展过质量鉴定。但是,由于大部分倒塌的房屋在抢险过程中已经被清理,灾后第一现场被破坏。因此,是否存在建筑质量问题已经无从查证。他对此也深表遗憾。
 
那么,对于网上广为流传的、可以证明建筑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照片及相关说明又如何解释呢?对于《科学时报》记者的这一疑问,丁烈云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讲,在认定建筑物质量是否有问题时,照片是不能作为依据的。质量鉴定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由权威的鉴定小组作出判断。
 
不过,他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如果认定灾区内许多建筑物质量确实有问题,那么现有的所有共同体利益都会受到损害。例如,开发商、施工单位首先就害怕被追究建筑责任。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在建筑物质量追究问题上存在机制性缺陷。“如果有保险公司存在,因为质量问题关系到它是否要理赔,它才会有追究建筑物是否有质量问题的动力,有想把事实真相搞清楚的愿望。”丁烈云说。
 
地震保险在抗灾重建中缺位
 
“灾后重建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地震保险在抗灾重建中缺位。”丁烈云指出。
 
他透露,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的汶川大地震,仅获得保险业大约18亿元的赔付,赔付金额只有2‰左右。此外,在2008年初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的南方冰雪冻灾,也仅获得中国保险业3%左右的赔付。与之相比,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706亿美元,保险业赔付了276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39%。“我国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比例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丁烈云说。
 
我国灾后住房重建基本上是一种模式,就是完全由政府主导。丁烈云认为,这导致在灾后重建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例如,部分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重建资金被挪为他用;对口援建的安居住宅销售权在当地政府,因此如何有效监督与合理使用这部分销售回笼资金尚存疑问;资金缺口大,存在多报、虚报工程量和重复申报项目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现象等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我国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建筑质量风险分担机制。”丁烈云认为。
 
缺乏地震保险制度安排
 
据了解,2000年7月中国保监会就批准设立了《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条款》,此后《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未来要建立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基础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06年九江地震后,中国大地保险江西分公司率先在九江地区试点推广国内首个地震保险产品“大地解忧房屋地震保险”,但由于保费较高,投保率一直极低。
 
丁烈云指出:“目前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地震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十分有限,根本原因是缺乏一套合理完整的地震保险制度安排。”
 
据丁烈云介绍,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来看,基本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单靠商业保险市场自发经营是不够的。例如,新西兰政府设立了一家独资运作的特别保险公司来分担风险,属于地震委员会提供完全担保的政府主办模式,而日本是政府支持的再保险模式,属于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主导的专项再保模式等等。
 
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国情,丁烈云建议成立兼有政府救助和保险功能的国家建筑质量风险管理基金;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多行业社会组织机构、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建筑质量风险分担机制。“只有这样,建筑物权益人才能在巨灾发生后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并迅速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丁烈云说。
 
《科学时报》 (2009-11-19 A3 技术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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