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光华工程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颁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奖面向中国工程科技专家,不对单位和项目集体。凡在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中国工程科技专家,可通过规定程序,经过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公示、终评,获得奖励。
第三条 本奖每两年进行一次颁奖活动。
第二章 奖项、名额、奖金
第四条 奖项分为:“光华工程科技成就奖”、“光华工程科技奖”。
第五条 奖励名额为:“光华工程科技成就奖”1名;“光华工程科技奖”不超过45名,即中国工程院每个学部评审各不超过4名(院士1名、非院士3名),港澳台地区评审不超过9名(每个地区不超过3名)。
第六条 奖励金额为:“光华工程科技成就奖”每人100万元人民币;“光华工程科技奖”每人2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候选人提名条件和提名渠道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提名为“光华工程科技奖”候选人:
1、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生产、运行、管理等方面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要贡献者;
2、在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有重要发现、发明,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成绩杰出者;
3、应用本人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发展高新技术及相关产业,成效特别显著者。
第八条 “光华工程科技成就奖”候选人由各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名,每个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名不超过1人。
第九条 “光华工程科技奖”非院士的候选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按提名前一年12月31日年龄计算)。
第十条 “光华工程科技奖”提名渠道:
1、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信息技术科学部院士和技术科学部院士提名(每位院士提名不超过2人);
2、全国性工程科学技术学会提名(每个工程科技领域,即9个学部,提名各不超过6人);
3、港澳台地区由指定提名机构提名(每个地区提名不超过6人);
4、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理事会理事提名(每位理事提名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提名候选人时,应逐项填写《光华工程科技奖提名书》,并按规定提供完备的候选人材料。材料应符合事实并须经候选人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候选人《提名书》和附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并由候选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证明。
第十三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投诉等,后果由候选人承担。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本奖的公正性、权威性,对候选人的评审工作,按中国工程院现有9个学部的专业领域组织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及港澳台地区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及港澳台地区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院士、专家组成,不少于11位。各学部推荐的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理事担任本学部评审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五条 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及港澳台地区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的评委不得少于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方能进入终评。理事会对进入终评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全体理事按25%差额(4进3)对非院士的候选人进行投票;对候选人为院士的,仍实行等额投票。
第十六条 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及港澳台地区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书面材料进行审议。在评审过程中,可向有关专家和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答询或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理事会。
评审过程中,关注长期奋战在科研和工程技术一线的工程科技专家,关注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尚无院士的学科、行业候选人,关注院士人数较少地区候选人,关注中青年和女性工程科技专家。
第十七条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及光华工程科技奖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各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名的“光华工程科技成就奖”候选人及通过初评的“光华工程科技奖”候选人进行终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评委不得少于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者须获得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
第十九条 终评评审结果经理事会审定、批准生效。理事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获奖人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的范围和办法是:评审者不参加对本人和有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是指:父母、夫妻、公婆、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婿媳、叔(姑)侄、甥舅(姨)等)、师生关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学位论文封面所列导师为准)的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和工作人员。
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终止其评选程序:有违规违纪违法、学术不端、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候选人本人申请退出评选的;在评选过程中身故的;非院士的候选人在评选过程中当选院士的。
第五章 颁奖
第二十一条 颁奖仪式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期间举行。由理事会组织颁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