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光华工程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颁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面向中国工程科技专家,不对单位和项目集体。凡在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中国工程科技专家,可通过规定程序,经过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公示、终评,获得奖励。
第三条 本奖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
第二章 奖项、名额、奖金
第四条 奖项分为:“光华工程科技成就奖(成就奖)”、“光华工程科技奖(光华奖)”。
第五条 奖励名额为:“成就奖”1名;“光华奖”不超过45名,即中国工程院每个学部领域各不超过4名(院士1名、非院士3名),港澳台地区不超过9名(每个地区不超过3名)。
第六条 奖励金额为:“成就奖”每人100万元人民币;“光华奖”每人2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候选人提名条件和提名渠道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提名为“光华工程科技奖”候选人:
1、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生产、运行、管理等方面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要贡献者;
2、在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有重要发现、发明,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成绩杰出者;
3、应用本人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发展高新技术及相关产业,成效特别显著者。
第八条 “成就奖”候选人由各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名,每个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名不超过1人。
第九条 “光华奖”非院士的候选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按提名年1月1日年龄计算)。
第十条 “光华奖”提名渠道:
1、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提名。提名年1月1日未满80周岁的院士享有当年的提名权,每位院士提名不超过2人;
2、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名。按中国工程院每个学部涉及的工程科技领域,提名各不超过10人;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名(不超过20人);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厅(科技局)、教育厅(教育局)提名(每个提名单位各不超过3人);
5、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不超过5人);
6、光华工程科技奖获奖专家提名(每位专家提名1人);
7、港澳台地区由指定提名机构提名(每个地区提名不超过6人);
8、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理事会(简称理事会)理事提名(每位理事提名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提名候选人时,应逐项填写《光华工程科技奖提名书》,并按规定提供完备的候选人材料。材料应符合事实并须经候选人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候选人《光华工程科技奖提名书》和附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并由候选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证明。
第十三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投诉等,后果由候选人承担。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本奖的公正性、权威性,对候选人的评审工作,按中国工程院现有9个学部的专业领域组织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和港澳台地区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和港澳台地区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院士、专家组成,评委不少于13位。各学部的基金会理事协助学部主任主持本学部的评审。
第十五条 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和港澳台地区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书面材料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评委不得少于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依得票排序按终选名额进入终评。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关注长期奋战在科研和工程技术一线的工程科技专家,关注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行业、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候选人,关注优秀的民营企业专家,关注西部边远地区候选人,关注中青年和女性工程科技专家。
第十七条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光华工程科技奖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各学部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名的“成就奖”候选人和通过初评的“光华奖”候选人进行终评。全体评委对非院士候选人按25% 差额(4进3)进行投票;对候选人为院士的实行等额投票。参加表决的评委不得少于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依得票排序按获奖名额成为最终获奖人。
第十九条 终评评审结果经理事会审定、批准生效。理事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获奖人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的范围和办法是:评审者不参加对本人和有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师生关系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是指:父母、夫妻、公婆、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婿媳、叔(姑)侄、甥舅(姨)等;师生关系是指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学位论文封面所列导师为准。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终止其评选程序:有违规违纪违法、学术不端、请托送礼等不正当行为的;候选人本人申请退出评选的;在评选过程中身故的。
第五章 颁 奖
第二十二条 颁奖仪式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期间举行,由基金会组织颁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