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增选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学技术水平和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贡献或在促进我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国际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外国籍专家、学者,可被提名为外籍院士候选人。
第三条 外籍院士增选每两年(奇数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名额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四条 外籍院士候选人由本院院士提名。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提名2位候选人,获得不少于5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候选人。
提名外籍院士候选人,应征得候选人本人同意,注意候选人专业、国别和年龄等分布情况,并需提交候选人《提名书》。
第五条 提名工作结束后,将全部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提名书》发全体院士征求意见。院士除对本学部领域的候选人提出意见外,还应根据自己的了解和审阅材料的情况,对其他学部领域的候选人发表意见。
第六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在汇总院士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各学部领域进入主席团评审的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报主席团审定。
第七条 外籍院士候选人如受到投诉,由相关学部组织核实并提出意见,报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院士大会期间,各学部根据进入主席团评审的名额数,按照以下程序对本学部领域的外籍院士候选人进行评审。
(一)审阅材料:外籍院士候选人《提名书》是评审的基本依据。院士应认真审阅全部候选人的材料。
(二)介绍和讨论:主要围绕外籍院士候选人是否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学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国际声誉,是否在所在国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原则上为所在国院士),是否对中国工程科技事业发展作出贡献或在促进我国工程科技界国际交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等。
(三)投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进入主席团评审的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不少于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有效;获得赞同票数不少于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根据得票数依次选取不超过本学部名额数的候选人提交主席团评审。
第九条 主席团在听取各学部外籍院士评审情况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提交全体院士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参加投票的主席团成员超过二分之一,投票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照外籍院士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院有投票权院士进行等额选举,参加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一条 外籍院士选举结果经主席团会议审定后向全体院士公布。当选外籍院士名单通过中国工程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以中国工程院院长名义向当选的外籍院士寄发当选通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