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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京:何不考虑职务发明归个人?

来源:二局科学道德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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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日报 记者:蒋秀娟 时间:2014-03-06

 

    ■两会话题

 

    "我们国家的专利发明数量近些年增长很快,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但问题是这么多的发明,能真正实现转化的有多少?"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程京代表指出,"能不能考虑职务发明归个人所有?"这也是他提交人大审议的议案之一。

 

    "很多专利没考虑过商品化出路"

 

    2009年,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院长专程来到程京所在的博奥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访问。瑞典人口不多,但在全球医疗领域响当当的企业却不少。这让程京十分好奇。

 

    "我们的专利发明基本都是归个人所有,即便是雇员也拥有他的发明权。当然,雇主可以根据发明所属类别或多或少地接管该权利。这样一种灵活的规定兼顾了职务发明中雇主与雇员的利益,而更多地让雇员权益得到了保障。"瑞典的这位院长解释,虽然发明专利的经费和设备、场地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支持的,但如果专利发明归个人所有,发明人就会非常上心,从是否要申请专利到维护专利再到专利转化、商品化都会尽心尽力,如同培养自己的孩子一样,而政府只需做一件事:收税。

 

    这位院长对程京坦言:"我们是小国,要想生存就必须很务实。我们不看专利数量有多少,而看有多少专利实实在在转化为有用的产品,给国家带来实实在在可观的收入。"

 

    这让程京的触动很大。但他遗憾地看到:在中国有很多的专利发明仅仅停留于纸上谈兵,没有考虑过商品化出路,甚至在科研阶段就有很多脱离实际的东西。

 

    "很多大学教授,看起来是在从事研究发明,但真正有积极性吗?似乎并不大。大部分老师都是根据政策引导去做,如果职称评定、工资定级、奖金发放都是根据文章发表影响因子的高低来评定,大家就会一个劲儿往影响因子高的地方发文章,至于这个研究到底有没有用,没多少人去过问。"程京说,"如果人们对真正的技术创新不热衷,那能做出含金量高的东西来吗?"

 

    职务专利可否归个人,需要法律给答案

 

    在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且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许多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样的权利分配势必会打击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创造积极性,导致创造力下降。

 

    实际上,在发明人与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之间,发明人的创造力更重要。只要他能获得此项物质技术条件,就能够完成此项发明创造,而物质技术条件并不是在任何时候、授予任何人都可以完成。

 

    不少学者发表论文呼吁,职务发明成果归属制度的发展趋势是要不断地刺激发明者的热情,只有这样才能极大地促进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当然,这还需要调研,如果马上要求职务专利归个人也不现实,就需要在个人和国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如对发明人的专利权转让给所在单位的价码做出文字界定,这样就可兼顾双方利益,实现政策的逐步突破。并且需要立法,或者对现行法律做一个修订。"程京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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