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科学报 记者:张林 时间:2014-08-04
8月2日,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此前两天,我国台湾地区高雄市前镇区发生可燃气体泄漏连环爆炸事故,造成数十人死亡,数百人受伤。
两起安全事故“接力”发生,且事故原因均涉及相关企业在生产及管理环节存在纰漏,引发公众对于企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担忧。
“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谈到安全生产,目前,不少企业仍然把这句话作为口头禅。但在有关专家看来,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的背后,是我国相对粗放的安全管理理念使然。
中国工程院院士钱七虎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从科学管理要安全,从科学技术要安全”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虽然是“老生常谈”,但事实上全社会对此依然缺乏充分的认识。比如,“安全成本应该成为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但很多企业认识不足,做得也不够”。
均为“人祸”引发?
初步调查,昆山爆炸事故是粉尘遇到明火引发。事发时由于有不少工人在加班,人员集中,加上粉尘爆炸的特性,从而造成重大伤亡。
钱七虎介绍,粉尘只有达到一定浓度、温度、压力的条件下才会发生爆炸,理论上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科学管理达到有效的预防控制,例如当粉尘浓度达到一定指标时,车间的窗户应自动或人工开启。“仅从结果看,此次事故中,企业的防范措施、管理措施没有到位,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也没有到位。”
而发生在台湾高雄的爆炸事故同样存在类似情况。
“从报道的现场情况看,此次事故跟之前的青岛事故很类似,都是可燃气体扩散到地沟里,遇到明火发生爆炸。”中国工程院院士曹湘洪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说。
8月1日,高雄市环保局长陈金德对媒体表示,高雄气爆泄漏的气体是丙烯,初步判断,问题管线来自华运仓储输送丙烯给李长荣化工的管线。
不过,事发前有民众称闻到了类似瓦斯的臭味,但丙烯并无瓦斯气味。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刘洪永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解释,瓦斯是一种混合气体,以甲烷为主,但甲烷无色无味,如果民众闻到有瓦斯臭味,就不会只是丙烯。
在沈阳工业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杨理践看来,年久失修和施工失误都有可能是燃气泄漏原因。“泄漏很可能与管线的管理维护不力有关。”他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均为“常态”隐患?
据了解,粉尘爆炸在其他国家也时有发生。在我国,1987年3月15日发生的哈尔滨亚麻厂特大亚麻粉尘爆炸事故,至今让人记忆犹新。那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此次事故接近,但由于事故现场损坏严重,事故原因后来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梳理以往案例可以发现,粉尘事故在我国属于较常发生的安全事故之一。业内对于粉尘的研究与认识也有了一定积累,但受制于企业生产管理条件的差异以及监管疏漏等原因,仍然无法杜绝此类事故周期性爆发。
“就像我们对于爆炸的研究在理论上已经比较成熟,但落实到实践层面上总是存在差距。”作为昆山籍院士,钱七虎对此爆炸事故深有感触。
同样,可燃气体泄漏事故在我国也属于常发事故类型。今年6月,辽宁省大连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将中石油新大一线输油管线钻漏,导致原油泄漏并流入污水管网,遇明火发生爆炸;2010年7月,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2006年8月,北京燕山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挖掘机操作不慎,将一根丙烯管道挖开造成燃烧起火。
高雄事故,也给所有管网高度集中的城市再次敲响了警钟。“城市管网检测一直是很大的问题。国家一直在关注,但仍没有一个成熟的办法。”杨理践表示,由于技术难度大,可操作性差,目前世界范围内都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城市燃气管网检测方法,这方面还需要科技人员和政府共同完善。
均是科技缺位?
导致昆山粉尘爆炸事故发生,核心问题究竟在哪里?在东北大学工业爆炸及防护研究所副教授钟圣俊看来,企业除尘技术没有跟上,除尘技术特别是湿法除尘没有在抛光企业得到大规模应用,无疑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目前国内还是以干法除尘为主,干法除尘一旦发生爆炸,基本上除尘器、管道都会爆炸,湿法除尘可能管道会爆炸,但除尘器不会爆炸。”钟圣俊向《中国科学报》记者介绍说,国家安监局正在起草金属粉尘标准,但是并没有强制用湿法除尘。而且,关于金属粉尘的生产标准,并没有金属打磨这一环节的标准,该环节目前仍是一个灰色地带。
在南京工业大学教授朱顺兵的印象中,10年前,国内的粉尘爆炸事故非常少,似乎直到最近五六年才多了起来。
“这反映出生产企业特别是一线企业的安全管理出了问题。”朱顺兵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说,“现在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该上的设备没有上,有些即使上了也不开。比如除尘设备是耗电的,这样粉尘到达一定浓度,就会发生爆炸。”
山东财经大学教授舒化鲁在其2011年完成的一项研究中得出如下结论:通过对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分析,99.9%的事故发生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直接关系。
面对频发的安全事故,公众除了承受无妄之灾,是否没有任何可进行干预、防范的措施?
对此,舒化鲁认为,涉及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有义务邀请周边社区居民通过参观、听证、调研等形式对其进行监督。“只要企业生产涉及公众利益,特别是重大安全利益,公众就有权利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有所了解,并提出意见建议。”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舒化鲁强调:“公众有权提出意见,虽然听不听是另一回事,但社会监督必须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