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记者:傅立波、赵敬菡 时间:2015-03-09 13:14
人民网北京3月9日电 (记者傅立波、赵敬菡)8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做客人民网,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近年来,大量虚假医药广告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介蔓延,产生的社会问题十分严重。
张伯礼指出,虚假医药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是,源头上,相关部门的广告审查人员对医药广告内容审查缺乏全面的认识,未能以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目的履行其职责,甚至和广告主存在利益联系,导致广告内容虚夸,误导群众。
二是,广告违法成本过低,广告申请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医药和保健食品广告获得的巨额利润,与违反广告法被处的罚款相比微乎其微,处罚根本无法起到威慑和惩戒作用,相反更加助长了不法者的嚣张气焰。
三是,广告监管存在盲区,我国现行的医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分别归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由于监管责任划分不清,容易造成监管脱节,形成监管盲区;虽有监管,但是设计部门较多,行政程序繁杂,容易造成部门间推诿扯皮。
四是,代言广告监管缺位,现行的广告法对名人代言广告的问题没有规定,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按照现行法律难以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责任。
五是,媒体违法追责不力,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是虚假医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最终出口,也是非法利益的重要获利者,理应承担直接的责任,但责任追究制度还难以落实。
为了有效治理虚假医药广告,让人民群众不受误导欺骗,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张伯礼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医药广告发布指导原则》,详细规范医药广告的种类、内容、形式等。
由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只界定了违法医药广告的框架,未对医药广告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容易导致不发经营者钻法律之空隙。因此,制定详细的医药广告发布指导原则,根据医药广告的类别进行细分,从广告的种类、内容、形式等建立详细的、全面的广告制作、宣传标准,让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完全对照该原则进行广告内容的制作、发布,避免其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用语不当、错误引导、片面夸大等的情况。
2.建立各级第三方的医药广告审查委员会,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医药广告。
第三方的医药广告审查委员会,类似于医学伦理委员会,其成员由行政管理部门、媒体部门、医药专家、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以保护广大群众健康和安全为最终目的,负责对各级(县、市、省)的医药广告内容统一审查,只有通过该部门的审查方可播出,审查委员为独立的审查部门,不受其它部门的行政干预,从源头上切断虚假医药广告滋生的土壤。
3.建立“政府-群众”互动的网络监测举报网站,让虚假广告发布者无可乘之机。
很多虚假医药广告未经审查就在各种媒介上发布,尤其对于监管较难的网络虚假医药广告,常常更易钻法律漏洞,而且证据保存困难,监管效率低下,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坑害了不能分辨真假的广大群众。这种情况不能只靠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测,还应该依靠群众的主动上报,以及受到虚假广告欺骗人群的举报,因此,建立一个群众能够为政府举报虚假医药广告的网络信息平台,鼓励和发动公众监督,既能有效的利用资源,又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政府部门对查处的违法广告,也可在这个网站发布,以提醒广大人民谨防上当受骗。对于举报的违法医药广告信息,如情况属实,政府部门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政府、群众形成合力,共建打假平台,让虚假广告发布者无可乘之机。
4.医药广告的“制作-审查-发布”各个环节做到责权分明,建立倒查机制,加大惩处力度。
对医药广告的制作、审查、发布各个环节各部门责任人,责权分明,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哪个环节要有部门负责。尤其是对广告发布的媒体,有时候通过审批的广告和最后播出来不一致,问题就出在播出环节,这种情况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新闻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倒查机制,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一查到底,严厉惩处,增加造假成本,绝不姑息。
5.加大对医疗诈骗的打击和惩处力度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的快速发展,医疗诈骗行为更加隐蔽,影响范围更广,受害群众更多。这给追查打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工商部门、药监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职责也不明确。因此,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应该对群众举报的诈骗线索深入追查,严厉打击。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医药广告监管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