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两院院士作为科技界杰出代表,冲锋在前、勇挑重担,当好科技前沿的开拓者、重大任务的担纲者、青年人才成长的引领者、科学家精神的示范者,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
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弘扬科学家精神,引领工程科技创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强化国家高端智库职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工程院建院30周年贺信中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求
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

来源:一局科学道德与院士监督处   发表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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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加强院士队伍建设,强化政治引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院士称号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院士要做爱党爱国的模范和科研人员的榜样,模范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四个面向”,争做“四个表率”,勇攀科技高峰,悉心培养人才,坚守科学道德,传播科学知识,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引领科技创新

 

    第三条  院士要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以科技创新报效祖国、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为价值追求,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在职院士要坚持在本人专业领域科研一线开展工作,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实际问题,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不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

 

    第四条  院士要弘扬优良传统,坚定创新自信,主动承担国家急难险重科研任务,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矢志不移做科技创新的排头兵。

 

    第五条  院士要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原创性研究,开辟新的领域和方向,形成新的前沿学派,努力成为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和跨学科理解力强、能组织领导大兵团作战的战略科学家。

 

第三章  发扬学术民主

 

    第六条  院士要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学术争鸣,倡导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对各种学术观点,特别是与本人不同的观点,要尊重与宽容,开展平等讨论。

 

    第七条  院士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本人熟悉的专业领域不以权威自居,不草率否定他人的意见。对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不轻率表态,以防误导。

 

    第八条  院士要认真对待他人的评论、质疑和批评,实事求是回应学术质疑。院士过去的学术观点如果被证明有误或工作中被证明有缺失,要勇于承认,及时纠正。

 

    第九条  院士要甘为人梯、奖掖后学,带头破除论资排辈,主动为青年人才牵头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创造机会,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打破圈子文化,在更大范围内为国选才、育才,鼓励支持后人超越自己。

 

第四章  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条  院士要做学术道德的楷模,强化科技伦理和学术规范责任,严谨治学,严格教育监督团队成员和学生,以身作则净化学术和科研环境。

 

    第十一条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与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的工作,必须如实说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内容,应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论文、专利、报告、著作等)以及申报奖项时,要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确定排名。对学生或团队完成的工作要谨慎署名,本人署名的成果须负相应责任,杜绝无实质性学术贡献“挂名”的现象。

 

    第十三条  院士参加咨询、鉴定、评审、评价、评估、评奖等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涉及到本人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院士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决抵制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虚假同行评议、操控图像或结果、重复发表等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

 

    第十五条  作为团队负责人的院士,在团队的项目申报和实施、经费使用、实验记录、伦理规范、成果发表、科技奖励、学位授予等方面要严格把关。明确要求团队成员不得擅自代院士署名。对团队中有科研失信行为的,要批评教育,予以纠正。

 

第五章  履行院士义务

 

    第十六条  院士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应积极参加院士增选、战略研究与咨询、学术活动与出版、科技合作、科学普及、国际交流等中国工程院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院士在增选工作中要站在国家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坚持院士标准,积极、慎重地提名候选人,郑重履行选举权利。坚决破除“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打破论资排辈,不以“帽子”评判人才。参与投诉调查时,要深入了解情况,严肃认真作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严格遵守增选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切实把好院士入口关。

 

    第十八条  院士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承担和参与战略研究与咨询,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规范个人上报建议。遵守咨询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院士要引领专业领域学术发展,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积极承担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深度参与国际高水平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提高我国科技国际话语权。举办会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在高校工作的院士要按规定自觉承担教学任务,尤其是为本科生授课。院士要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走进大中小学开展科学教育;发挥专业特长,针对所在专业领域内社会关注的问题科学发声,利用新媒体平台等开展科普宣传。

 

    第二十一条  院士每年要向中国工程院报告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服务基层、兼职、奖惩等情况。

 

第六章  规范院士兼职

 

    第二十二条  院士要把主要精力聚焦主责主业,在职院士、退休返聘院士原则上不在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兼职。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等兼职和返聘可适当放宽,允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由中国工程院从严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士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与本人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团体兼职,兼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兼职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和各种名目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鼓励院士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和挂名。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院士兼职按照相关领导干部兼职规定从严执行。军队系统院士兼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院士对外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接受采访介绍本人成就时,要严谨求实,并客观反映他人或集体的作用。对于涉及本人的采访文章,要认真审阅,严格把关。公开发表观点时,应严谨、审慎、客观、准确。

 

    第二十七条  院士要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崇德向善、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带动科技界乃至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院士要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批评和投诉,必要时作出实事求是的回应。对于恶意攻击,院士要及时向组织反映,配合组织妥善处理。发现有假借本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的,要及时揭露,坚决抵制,并通过媒体予以澄清。

 

第八章  院士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  院士不得垄断学术资源、压制不同学术观点、打压不同意见,以及在各类评估、评审、评奖、评价等活动中打招呼、托关系。

 

    第三十条  院士不得有学术造假、草率署名、侵占他人成果等各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院士不得参加与本人职务职责和专业领域无关的咨询、评审、评价、评估等活动,不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院士参加评估、评审、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取酬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二条  院士不得提名与自己存在亲属、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候选人,以及违反规定参加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三条  院士应自觉抵制增选中的各种不当行为,不得违反规定与候选人私下接触,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

 

    第三十四条  院士不得违规受聘院士工作站和兼职,不得接受所谓“双聘院士”等称谓。

 

    第三十五条  院士不得以“院士”冠名设置非学术活动场所、注册经营性单位等,不得参与有损院士称号和中国工程院声誉的活动,不得接受为本人塑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当院士作出有损院士声誉的行为,违反院士禁止行为规定,以及个人行为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违规违纪、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警告、通报、停止院士一定期限的提名权和选举权、劝退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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