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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一局咨询处   发表时间:2020-09-25

【 字号   】

中工发〔2020〕49号

 

各学部、专门委员会、行业战略院(中心)、地方研究院,院机关各部门,战略咨询中心: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关于科研“放管服”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战略研究与咨询工作管理,统筹各方面有关工作,院咨询工作委员会按院党组要求制定了《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管理办法》,并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工程院 

2020年6月23日

 

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决策、适度超前”和“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在我国工程科技界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完善科研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和“放管服”工作的总要求,以及工程院党组与时俱进加强战略研究与咨询顶层设计,不断提高咨询质量、优化咨询管理、加强经费监管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涵定义。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是指主要由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及部委、地方和企业委托经费或配套经费等支持,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全局和重大重点问题,通过咨询研究和学术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工作。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以项目(以下简称“咨询研究项目”)方式由工程院负责组织实施,属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第三条  目标任务。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以支撑工程院建成“创新引领、国家倚重、社会信任、国际知名”的国家工程科技高端智库为目标,以我国工程科技领域重大关键性问题、国家重要工程科技问题、国内外突发事件或社会焦点问题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问题等为研究对象,依托工程科技领域广泛的院士专家队伍及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研究,通过研究报告和院士建议等形式提供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以科学咨询支撑科学决策,以科学决策引领科学发展。

 

    第四条  基本要求。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坚持从国家和公众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发挥工程院在工程科技界的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综合优势,努力打造标志性和品牌性咨询研究成果。

 

第二章  咨询类型

 

    第五条  任务分类。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按照任务来源渠道主要分为交办咨询、院设咨询、联合咨询、委托咨询和紧急咨询五大类。

 

    1.交办咨询是指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领导部门直接向工程院下达研究任务,要求开展的咨询工作。

 

    2.院设咨询是指工程院根据本身职能定位和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的咨询工作。主要包括品牌项目(指针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重大工程科技问题持续滚动开展的咨询研究项目)、学部项目(包括学部重大、学部重点和学部一般项目)、行业战略院项目等。

 

    3.联合咨询是指工程院与相关部委、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经协商联合共同开展的咨询活动(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和地方研究院项目等)。

 

    4.委托咨询是指工程院受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或向其他部门主动认领的(主要是指国家高端智库项目等),以工程院为主开展的专题研究和第三方评估评价等咨询工作。

 

    5.紧急咨询是指为应对国内外突发性事件或工程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紧急部署的咨询工作。

 

    第六条  形式分类。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按照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咨询研究和学术活动两类。咨询研究是指以资料采集、验证仿真、调查研究、会议讨论、评估论证、教育培训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咨询工作;学术活动是指以学术论坛、学术会议、恳谈会、对话交流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咨询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基本框架。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组织框架主要包括管理机构、承担主体和支撑机构三大部分,其中管理机构含决策机构、归口部门、联系部门等。

 

    第八条  管理机构。工程院党组是战略研究与咨询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定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及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并根据需要确定院机关各部门在战略研究与咨询相关工作中的分管职责划分等;院常务会根据党组的决议组织实施和落实各项战略研究与咨询工作;院咨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是战略研究与咨询的归口部门,负责战略研究与咨询的归口管理和统筹指导;工程院各学部、专门委员会、行业战略院、地方研究院、战略咨询中心可作为战略研究与咨询的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所联系的咨询研究项目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把关。其中学部非重大项目以学部常委会为主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管理。

 

    咨委会下设咨询工作办公室,负责咨委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承担主体。咨询研究项目组是工程院咨询工作的承担主体,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以工程院院士为主,对于工程院院士空白学科或新兴学科领域的项目,工程院可根据实际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内具备丰富工程科技实践和战略咨询经验的高端专家负责。项目依托有关单位开展具体工作,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经费监督。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的合同履行和经费规范管理负总责。

 

    第十条  支撑机构。战略咨询中心和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中心”)对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行使支撑服务职能。战略咨询中心协助做好咨询研究项目的管理及经费监管等工作;知识中心协助做好咨询研究项目的数据信息保障和智能化工具平台服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题参考。工程院每年根据中央重大部署、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内外工程科技发展重大方向,编制年度选题参考,并在一定范围发布。选题参考是品牌项目、学部项目及行业战略院项目立项的指导性依据,其编制工作由咨委会根据院党组总体部署统筹和指导,报院党组会审定。其他咨询类型的选题由相关分管部门或单位提出,经院党组会审定后确立。

 

    第十二条  立项审批。院士根据年度项目选题参考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必要情况下可提出其他项目并提供充分依据。咨委会按照一定规则对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必要完善。交办项目、品牌项目和学部重大项目、行业战略院项目,其立项评审由咨委会负责按一定规则组织,紧急项目立项评审可参照执行;学部重点和一般项目的立项评审由学部常委会按一定规则负责组织。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报院党组会审定后予以立项和经费拨付。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咨委会负责对咨询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展检查、抽查、调研等监督管理工作;在咨委会的统筹指导下,学部重点和一般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学部常委会为主组织开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咨询研究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从优从简。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项目结题时,交办项目、品牌项目和学部重大项目、行业战略院项目由咨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紧急项目可参照执行;学部重点和一般项目由学部常委会按一定规则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报咨委会备案。项目结题验收一般应以咨询研究成果的报送和采纳情况作为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及应用处理建议,根据实际需要报院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咨委会负责组织对战略研究与咨询联系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处理建议,报院常务会审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高端智库专项经费、委托方提供的经费和联合方配套经费等。

 

    第十七条  管理职责。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工程院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方案;与承担咨询研究项目(课题)的院士、专家及依托单位(包括组织开展研究的院士所在单位和共同开展合作研究的国际组织、境外研究机构的在华办事机构)签订《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研究项目任务书》;对专项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审核确认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依托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依托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决算的审核、预算执行管理和各项开支情况的检查。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咨询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经费的管理职责按照出资机构的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管理要求。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中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来源经费的管理按照出资机构的要求进行。

 

第六章  纪律、保密和版权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须严格遵守中央和国家有关纪律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有关要求,严禁组织开展与战略研究与咨询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及相关人员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程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个人违纪情况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由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密规定。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保密工作按照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院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成果版权。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研究成果版权归工程院所有;联合咨询和委托咨询成果版权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和地方研究院项目等联合咨询,经相关方协商后可单独制定管理办法;委托咨询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管理。未明确管理办法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本办法为指导,相关部门可根据所分管咨询研究项目类型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管理办法(细则),并负责分管项目及切块经费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程院咨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印发的《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工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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