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工作规则
(2018年12月25日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各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工程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团结带领广大院士,牢记天命、弘扬科学精神、凝心聚力、砥砺奋进,充分发挥工程科技对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支撑引领作用,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强大动力。
三、工程院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开拓创新,团结奋斗,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守国家秘密,保证工作质量,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努力把院机关建设成为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院党组是党中央在中国工程院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全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五、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工程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领导全院工作,以执行主席身份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召集和主持院常务会议。
七、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院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工程院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长报告。
八、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并受院长、副院长委托代表工程院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
九、院长出差、出访期间,确定一位副院长主持工作。
十、完善决策程序规则,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院士队伍建设和高端智库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院机关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均应在院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根据章程规定,将院党组有关决议提交主席团会议或院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一、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实行主席团会议、院常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机关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二、主席团会议。由院长作为执行主席召集和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委托一位副院长主持。主席团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学部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一位副主任出席并享有投票权。根据需要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除《章程》中规定的主席团职能外,主席团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要任务;
(二)按照院士大会的决定,研究确定工程院的工作方针和部署;
(三)审议批准工程院的重大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工程院重要工作的进展;
(五)研究审议工程院其他重大事项。
主席团会议的议题由以下两种渠道提出,由办公厅汇总报院长审核后,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确定:
(一)院常务会议建议;
(二)三位以上(含三位)主席团成员动议。
主席团会议各项议题中,通报情况性质的议题印发书面材料,可不必具体汇报;审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提出动议的主席团成员就议题作具体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人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坚持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出席会议的主席团成员人数应超过总人数的1/2,以超过出席人数的1/2表决通过。遇有重大问题需付诸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总人数的2/3,以超过出席人数的2/3表决通过。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议题是否属重大问题由与会主席团成员以简单多数表决确定。会议组织及纪要整理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主席团成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主席团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主席团成员不能出席的,向执行主席请假。
十三、院常务会议。负责研究、贯彻和执行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和院党组决议和决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副院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必要时请学部主任出席。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委托一位副院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要任务;
(二)研究决定工程院日常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三)协调跨学部的战略咨询工作,研究决定咨询研究项目立项申请;
(四)研究院士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工程院和各学部开展的学术活动、科技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人才培养、出版、宣传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批准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及其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各项活动的经费安排;
(九)提出主席团会议议题的建议;
(十)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需要提交院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由机关各部门、战略咨询中心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出,院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由办公厅汇总报院长确定。院领导直接提出的议题,应于会前确定办理此议题的牵头部门。
各部门应及时提交会议有关材料。上会议题及相应汇报材料应分别至少提前7天、2天报办公厅汇总。
院常务会议各项议题中,通报情况性质的议题印发书面材料,不再具体汇报。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要提出具体的方案或建议;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应由牵头部门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于会前形成共识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对于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具体说明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议。
院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组织和纪要整理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院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院常务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向院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假。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其分管院领导原则上应当到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事先将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告会议主持人。
十四、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分工的副院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专门问题。院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由主持人指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须经院长同意后形成纪要,由相关院领导签发。
十五、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简称学部常委会议)是研究决定本学部的计划和任务的工作性会议,由学部主任、副主任和学部常务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本学部的主席团成员和有关院士出席。学部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联系学部的院长、副院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出席会议。机关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部常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和组织落实主席团会议决议;
(二)研究落实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院常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研究提出本学部的咨询研究项目和学术活动;
(四)组织本学部专业范围内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咨询调研工作,参与组织交叉学科的学术活动和咨询调研工作;
(五)研究处理本学部院士增选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六)本学部其他重要事项。
学部常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学部主任确定。表决方式参照主席团会议的规定执行。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和具体工作,由机关相关部门办理。
学部设办公室,协助学部常委会处理学部的日常事务。
会务工作和纪要整理由各学部办公室负责。
学部副主任受学部常委会或学部主任委托或按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专门问题。
十六、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对主席团负责,向主席团报告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本委员会会议,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主任确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纪要,由主任签发。
专门委员会设办公室,在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十七、机关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处理机关有关事项,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各部门其他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秘书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委托一位副秘书长主持。机关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和组织落实主席团会议、院党组和院常务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研究、处理机关有关事项,对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需向院常务会议和党组汇报。
会议组织和纪要整理由办公厅负责。
十八、工程院及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遵守中央相关规定,应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十九、院领导出席会议有关安排:
(一)院领导在安排工作时,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优先保证出席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及中央党政军群有关部门举办的公务活动,优先保证处置有关紧急突发事件,优先安排出席重要会议。原则上不参加仅需礼节性致辞的会议。
(二)工程院主办的各类会议,应当根据会议的重要性、专业相关程度,有选择的邀请院领导参加。
(三)各部委、地方政府主办的会议,应根据需要和院领导工作安排确定参会人员。
如院领导不能参加上述第二、三类会议,经审批,可由机关干部代表工程院参会。
(四)院领导通常不以领导身份参加学部学术活动和其他一般性学术会议。
第四章 公文审批
二十、工程院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以工程院名义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一、以中国工程院名义发文。报送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中央和国家机构的文件,由院长签发;报送其他部门的文件,由主管院领导签发,重要事项由主管院领导报院长签发。
以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以工程院机关各部门名义发出的公函,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院领导或厅领导签发后的发文,由办公厅统一登记、编号、印制,由发文承办处室办理报送和分发事宜。
二十二、涉密发文须先由经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报定密责任人批准之后再办理发文手续。秘密级文件定密责任人为厅局主要负责同志,机密级文件定密责任人为院保密委员会主任,绝密级文件定密责任人为院长。
二十三、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篇幅。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二十四、机关各部门报送院领导的公文(含签报、讲话稿等),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办公厅统一登记运转,并报院领导签批。
对于机关部门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院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秘书长、副秘书长要协助分管院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二十五、工程院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协商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的,要主动协商;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上报。
其他部门向工程院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二十六、严格实行公文分级分工审核制度,健全公文质量保障体系。部门要健全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分工审核工作机制;办公厅认真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服务指导、督促检查;院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带头认真审核公文,严把公文质量。对于公文出现质量问题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章 工作纪律
二十七、工程院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守政治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二十八、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院长离京外出,应按照要求事先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请假。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院长请假,由办公厅汇总。
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秘书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负责人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秘书长审批,由部门综合处汇总。部门应保证至少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在机关处理本部门日常工作。
二十九、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国(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年度出国(境)计划须经院党组会议审定;团组出国(境)任务(含院领导、院士和院机关工作人员出国)需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院长审定后报院长签批。
三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章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十一、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国家相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院党组对战略咨询、学术活动和科技合作等方面要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十二、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十三、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三十五、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章 健全监督和督查督办制度
三十六、认真及时办理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八、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处置重大、疑难来访,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
三十九、认真执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坚持认真负责、准确规范、高效有序、确保落实、安全保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办公厅是工程院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机关各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八章 附则
四十、工程院下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一、本规则由办公厅负责解释。